苏丹属投资高风险国家,所以在苏丹投资之前,投资者首先要全面了解苏丹的免税政策,特别是中方独资或控股的项目更要慎之又慎,以免引起由于政策不清导致的投资增加或投资无法回收。
一、《鼓励投资法》。为鼓励苏丹人、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农业、工业、能源、采矿运输、通讯等领域的投资,1999年7月苏丹政府颁布了《鼓励投资法》,并在2000年和2003年进行了修订。该法规定,对于同类型项目,对各种投资,不管是苏丹的还是外国的,不管是公共、私营、还是合资部门,享受的优惠条件相同。具体优惠条件有:
1.企业所得税的免除。对于基础设施、道路、港口、电力、水坝、能源、运输等战略性项目,自商业性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,至少10年之内,免征所得税。对于一般性项目,自商业性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,5年内,免征所得税。
2.关税的减免。对于战略性项目,在免税期内,项目进口产品的关税和其他任何税费均全部予以免除。对于一般性项目,在免税期内,项目进口产品的关税和其他任何税费均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。
3.土地租赁费。《鼓励投资法》规定:与相关部门协调,从已规划的土地中免费拨给战略性项目专用地,以优惠价拨给非战略性项目专用地。
二、增值税。《增值税法》是1999年苏丹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项新税法,税率为10%,征收的范围为苏丹国内产品销售、进口商品、服务以及商务等领域。在上述领域经营的任何企业和个人,如其财务年度的收入高于1200万第纳尔(约4.6万美元),就须在所在地的增值税税务局注册登记,并缴纳增值税。
三、外资在苏丹投资的注册政策。1999年苏丹《鼓励投资法》第五条就规定了“用于兴建、改造或扩建项目的可自由兑换外币,需通过银行在苏丹银行注册”,并在该法第三部分“投资保证”中进一步规定:“为了以相同的货币支付外方投资的资本金、贷款和利润,外汇投资资金应被确定用于该投资项目,投资的要素应由投资部部长予以评估,并要在苏丹银行进行注册”。可见,当时对投资注册的评估方式还比较原则化,但2003年修订的《鼓励投资法》对投资的评估已完全量化,规定:“以外汇投资的资产,需由投资资产清关时海关出具的验资证明(CertificateofCustomsValue)和银行根据进口单据出具的IMForm进行评估”。
苏丹是一个外汇管制非常严格的国家,因此外汇进出要受苏丹中央银行的严密监控。
四、所得税。目前苏丹执行的是《1986年所得税法》,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。
从以上苏丹的税法和鼓励投资政策,不难看出随着苏丹和平进程的发展及国际投资环境的改善,苏丹政府吸引外国投资的免税政策正在收紧,特别是对外国投资者控股的项目更是如此。所以,任何中方公司今后在调研新的投资项目时,一定要先按程序跟苏丹相关政府部门(能矿部、财政部、投资部)签订明确的协议,待明确所有的税收、免税政策后,再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,切忌草率上项目,以减小投资风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