莫桑比克作为世界银行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之一,经济总体贫困落后,人均GDP不足250美元,国家财政近一半要靠外援。莫政府为消除贫困进经济发展,十分注重引进外资。
1984年颁布《外国投资法》,1987年颁布《私人投资法》。鼓励国外企来莫投资和兴办合资企业。1993年6月24日颁布修订了的新《外国投资法》,进一步简化投资审批手续。随后于1993年7月21日,颁布了投资法条例和投资收益法。同年9月14日,颁布了工业自由区管理条例。
莫利用外资的基本政策是:
1.允许外商以货币或机器、设备以及经营外资项目所需进口的物资进行投资,也可以技术转让等无形资产投资。对外国资本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设上限,允许外商开办独资企业。允许外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采购原材料,销售本企业产品,鼓励外资企业在国内招聘员工,也允许从境外聘用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(但有比例限制),对外资企业给予税收和用地方面的优惠。
2.按照产业政策,莫政府对外资企业实行鼓励、限制和禁止性投资政策
---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:农业、牧业和农工企业;林业、木材业的加工和开发;矿产业的开发及加工;化工、纺织和机械工业;电子工业;其它制造业;交通、通讯等服务业的开发;国营企业的私有化等。
---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范围: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共消费及生产用电;市区民用和工业用水的供应;邮政服务;发展和管理国家公园、海域或其它法律保护的区域;武器、弹药的生产、分配和贸易。
3.外商投资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
3.1与外资经营有关且投资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下列情况可享受2—10年的免税优惠:
---外资占规定的比例的企业的收入
---投资商分红或分得的利润
3.2 外资授权文件规定,根据外资所占的比例,建立公共积累基金享受免税优惠
3.3 培训莫方雇员的费用,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,计算所得税前应予扣除
3.4 投资方或第三方投资项目贷款的利息予以免税
3.5 免除进口税和消费税包括:
---用于开展可行性研究以及实施投资项目的设备
---开展已批准投资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及设备
---最多20部封闭型汽车,其总价值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%
---用于生产出口产品、医药、书或教学材料以及食品生产原辅材料
---外国投资人员的行李物品
据CPI统计,1997-2001年,莫利用外资68亿美元。2002年上半年,莫共批准21个外来投资项目,外资金额达13.59 亿美元。2003年,莫共吸收外国直接投资8.67亿美元。 主要投资国为英国、南非、葡萄牙、毛里求斯、爱尔兰、美国、巴西、黎巴嫩等。投资行业主要为农业及农产品加工、旅游、酒店、矿产、石油、天然气、交通运输、渔业、工业、银行、保险、租赁等。
目前外国在莫的最大投资项目是由澳大利亚、日本、南非和莫政府联合投资计约20亿美元建成的MOZAL铝厂。该项目是莫桑比克成功吸引外资的典范,极大的推动了经济活动和经济增长,使莫桑比克的出口额2002年首次达到10亿美元。
爱尔兰在莫投资4.35亿美元开采钛矿,预计2006年9月完成项目建设。
南非、毛里求斯在莫投资恢复4家糖厂,耗资约3亿美元,2002年已开始出口食糖。
巴西淡水河谷公司投资3000万美元重勘莫最大煤矿等。
莫桑比克现已成为非洲对外引资的领先者。FDI的流入量在非洲各国中排名前列。
近年莫政府加大引入外资工作力度,不断完善投资环境,但仍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,如劳动力素质低、外国公司人员办理签证、雇工本地员工手续繁杂,劳工纠纷时有发生;政府部门办事拖拉,效率低,官员腐败;一些鼓励投资的政策不明确,甚至有政策不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。
莫桑比克签署的FDI原则性国际公约数量不多,与中国、安哥拉、埃及、意大利、印度尼西亚、马达加斯加、葡萄牙、南非、津巴布韦等国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,与葡萄牙、马达加斯加、意大利等国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。
莫投资促进机构为莫桑比克投资促进中心—CENTRO DE PORMOCAO DE INVESTIMENTOS--CPI,英文为:INVESTMENT PROMOTION CNTRE)是莫官方机构,下属莫发展规划部,其职能是促进和推动国内外企业在莫桑比克投资,其宗旨是提供“一步到位”的服务:
1.促进、接收、登记投资项目建议;
2.协助取得有关投资项目的优惠税收和关税;
3.为合资企业寻求具潜在实力的合伙人;
4.评定和发送投资信息;
5.协助投资人实施投资项目。